Ⅰ类民用修建工程:住所、医院、晚年修建、幼儿园、校园教室等民用修建工程;
Ⅱ类民用修建工程:办公楼、商铺、旅馆、文明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待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修建工程。
民用修建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 苏州室内检测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
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查。
民用修建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查且检查成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折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民用修建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查点应按房间使用面积设置:
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㎡时,设1个检查点;
房间使用面积大于50㎡、小于100㎡时,设2个检查点。
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查点时,应取各点检查成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查值。
民用修建工程验收时,苏州室内检测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查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查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民用修建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查时,选用集中空调的民用修建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工作的条件下进行。选用自然通风的民用修建工程,检查应在对外门窗封闭1h后进行。
民用修建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查时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封闭24h以后进行。
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查成果不契合本标准的规守时,苏州室内检测应查找因素并采取办法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查。再次检查时,抽检数量应添加1倍。
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查成果悉数契合本标准的规守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|